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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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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汉政发〔2009〕6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列为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第三条试点县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四条新农保试点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二)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六条新农保试点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覆盖面为10%的县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第七条新农保试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九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十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第十二条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六条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第四章养老金待遇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县区并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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