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自中国保险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文对其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出解读,希望对业内人士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2〕19号),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条文有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共计十条。《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事项,解决了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中一些悬而未决、争议不止的问题,该《解释》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影响巨大。本文对《解释》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如下解读。
一、《解释》纠正了“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错误,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按照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进行分项赔付,一项损失是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对交强险的赔付较为关键。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详尽规定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些地方法院对此简单化处理,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判决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笼统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各项损失,不具体区分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限额,俗称“交强险不分项判决”,严重背离了交强险制定初衷。
《解释》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了明确区分,纠正“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错误,有利于保险公司依照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分项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二、《解释》明确规定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均为交强险人身伤亡的赔付范围
就人身伤亡损失,《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对于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是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解释》颁布前在实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解释》明确规定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当属于人身伤亡范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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