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是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的类别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国家相关标准划分。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第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关的用地性质,不得规定可兼容性。第五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整体提出的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应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中。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第七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经批准,并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或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内调整用地性质,但调整前后用地性质不属于同一用地大类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