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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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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5第三章建筑管理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4第五章城市绿地 16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7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9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20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8第十章城市防灾 30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31第十二章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m2)500100015002000——10003000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40080013001500——8002500注:——表示无限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别墅○╳╳╳╳╳╳╳╳╳╳╳╳╳╳╳╳╳╳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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