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督促生产与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监管重点,提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与服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丹东市内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是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程度、生产与使用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所实行的综合监管模式。第四条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工作原则和制度,负责对各县(市、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局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实际,可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第六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七条市局根据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推荐目录。制定丹东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目录。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和三级(一般风险)。风险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分类依据下列信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第十条依据第九条信息,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第十一条I类企业是指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具体表现为:;“五落实五到位”;;。第十二条II类企业是指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具体表现为:;“五落实五到位”;;。第十三条III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基本能够安全稳定运行,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具体表现为:,存在偶然的不良特种设备安全记录;2.“五落实五到位”差距较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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