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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与解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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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与解析.doc:..1、 甲某是15岁的中学生,1998年8月30F1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买屯脑的合同。后來乙商场是知甲未成年人的中学生,遂于9月2F1向甲的父亲丙催告追认。10月12日甲某的父亲内仍未追认,于是乙商场通知撤销了该合同。问,(1)内是否享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多长?(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1) 丙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一个月。(2) 乙商场撤销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追认期一个月已经过去,丙未表态,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已经无效,谈不上撤销不撤销。合同法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2、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汕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來准备运给甲汕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汕料厂。甲汕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汕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1) 甲汕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汕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 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1) 甲汕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汕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汕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 有法律依据。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汕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口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3、家住山东的张知律师于2006年2月1日夜间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赶紧到北京帮助处理债务纠纷。原来张小强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公司,生意较好。但1月份的一笔生意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张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请父母出面帮助解决。这一案例即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问题。请问:假如你是张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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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