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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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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川教[2008]364号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上述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原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所发涉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重新核发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回归公办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进行教育乱收费。(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在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只能按年度逐年收取择校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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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