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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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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贷款须办抵押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北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注:军人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打电话咨询:各区县保障住房审核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区县名称审核窗口地点联系电话东城区区房产交易中心(地安门东大街88号)84048428 西城区赵登禹大街383号66177392/66178245 崇文区区房管局一层(东花市大街2号)67148166 宣武区区房管局(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83976784 朝阳区区房管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85842587 海淀区海淀建委办事大厅(科学院南路甲31号)62551215/82618228 丰台区丰台北路125号63854167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B座四层6886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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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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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