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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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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
在理财业务发展中,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一直是商业银行重点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包括为客户设置提前赎回权和开办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融资两种。其中前者受到赎回权行使条件与流动性需求匹配性限制,适用空间有限;后者既可弥补前者的不足,也扩大了银行融资担保品范围,发挥了理财产品价值,为银行所力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毕竟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困难重重,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贷款损失,急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以有效防范。s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潜藏的风险隐患
(一)相关法律依据模棱两可,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从法理上讲,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两大实质要件,一是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二是须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显而易见,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内容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二)缺乏合法有效的公示方法,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大打折扣。根据物权基础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现行规定,权利质押的设定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协议同意外,还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且公示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权利质押的法定公示方式有两种,即交付权利凭证或向有关部门进行质押登记。从现实中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是理财合同,而理财合同不同于存单、有价证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将其交付贷款银行并无实际意义。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新兴的金融产品,再加上各银行的理财产品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机构。因此,即使理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法满足《物权法》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
(三)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司法机关的资金冻结和扣划。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是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质权设置的重要目的。没有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质权的行使就如同虚设,也违背质权设立的初衷。因而理财产品质权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而这一点在目前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理财产品价值具有浮动性,极易导致质物贬损。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这两种理财产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理财产品的价值相对稳定,可以覆盖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言,该类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投向高风险领域,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大,一旦市场行情突然下挫,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不足以担保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尽管《物权法》第 216条规定了质权保全权,但窘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进行规定,所以银行的质物保全权无法应用于理财产品,其债权也必然面临担保不足的风险,极易形成贷款损失。
防控贷款风险之策
(一)完善法律规制,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有效依据。我国《物权法》除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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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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