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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比较研究高职研究院校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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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比较研究
肖云林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荆州 434020)
摘要:教育部2008年4月9日颁布了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新的评估方案,与2004年版的评估办法比较,变化特别巨大,正确认识这些差异,有助于各高职院校在新评估标准指导下,进一步改善办学行为,营建人才培养工作特色,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人才培养工作高职高专评估方案比较研究
2008年4月9日,教育部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以下简称“新方案”),新方案明显区别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以下简称“原方案”),正确理解变化后的评价标准,并在新的评估办法指导下,及时调整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有助于各高职院校营建特色,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原方案的评估模式重在实地考察,并将实地考察分解为专业剖析、专家听课、学生研讨、技能测试、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具体工作任务。
新方案比照“报送审计”,按照国际惯例,由各学校以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统计时间段,对工作状态数据进行采集,并承诺数据原始性和真实性,专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进行分析,在实地考察验证后形成专家评价。
评估模式的主要变化借鉴了“报送审计”的做法,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助于节省评估成本。

原方案规定专家组成员7-8人,不含秘书,并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实地考察原则上不超过4天。
新方案将专家的构成调整为专家组包括秘书控制在5-8人,专家组成员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士和一线专任教师;实地考察原则上掌握在2-3天。
专家构成的主要变化有助于改善评估专家结构,实现“高素质技能性人才”培养的评估价值。

原方案规定了评估七个方面的原则,内部自评与外部专家评估相结合;条件、过程、目标、结果相结合;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符合性与多样性相结合;规范性与创造性相结合;注重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效率与效益相结合。
新方案将评估原则调整为六条,其中基本保留的四条分别是内部自评与外部专家评估相结合;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注重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效率与效益相结合。新增加两条为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评价与引导相结合。
评价原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评估专家必须指导被评估的学校执行切实可行的绩效改进计划,帮助被评估学校逐步形成办学特色,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原方案规定评价等次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新方案将评价等次调整为“通过”、“暂缓通过”两种,其中评价为“暂缓通过”等次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并对招生计划进行适量减少;如果第二次仍没有通过,暂缓安排招生计划。
评价等次的变化必然引导各高职院校不再将关注焦点过分注重于优秀等次上,减少为评估而评估的功利色彩。

原方案规定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标准为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资格,同时具备的一项标准为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
新方案将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具有教师资格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同时将必须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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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