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预字[1997]286号)
(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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