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转)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如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从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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