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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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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明总经理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航海路东南段500号电话:0571-85452786邮政编码:310004反请求被申请人:CableportHoldingsLimited法定代表人:郑榕彬董事长地址:,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通信地址:香港九龙幺地道67号半岛中心12楼1202室电话:852—25584121仲裁反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为本案仲裁申请和反请求申请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费用(截止2004年4月22日,反请求申请人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12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以反请求申请人和杭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并维护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合资公司委派董事及董事长的权利;2、确认并维护反请求被申请人对合资公司财务资料查阅及审计的权利;3、由反请求申请人和杭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所有仲裁费用、证据保全费及50万元的律师费。2004年3月25日,反请求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V20040044号杭州华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争议案仲裁通知。2004年3月25日,反请求申请人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签定(2004)韵律民仲字第37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接受反请求申请人委托,指派吴清旺律师为仲裁代理人;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3、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4、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查档、复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取证费由反请求申请人另行承担。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反请求被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合同和事实根据,纯属滥用仲裁权利,造成反请求申请人经济损失。为此,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反请求申请人现特提出上述反请求申请。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反请求申请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篇二: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本请求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被申请人(本请求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区科学城**路***法定代表人:**仲裁反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651188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结算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其损失人民币350万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五、本反请求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原*有限公司(目前已由被申请人所吸收合并)于2004年5月8日签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该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土建工程,具体包括生产厂房,***成品仓库,**行政研发楼以及***生产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土建工程以总价13750万元包干,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6月1日,施工日期为240个日历天。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不久(即2010年5月31日),双方即又补充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将申请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以及原《施工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施工合同》对涉案项目土建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据《施工合同》所承包的施工范围进行多次变更;而且将本由我司承包的工程违反协议分包给别的单位施工,造成我司极大损失。鉴于前述情况,双方当事人又于2005年1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下称《补充协议(2)》,确认截至2010年9月1日,因申请人施工范围较《施工合同》发生多项变更,故原《施工合同》约定的3750万元包干价上调为13925万元;此外,《补充协议(2)》还在第二、三、四条约定中对其他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待确认的施工项目约定费用的增加及据实结算等内容。此后,申请人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以及被申请人的要求,就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以及增加的分部、分项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事后经核算,申请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造价为147,998,188元。为及时取得工程结算款,申请人于2005年8月中旬即向被申请人提出结算要求。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涉案工程结算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3)》。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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