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破产法*1学****要点领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重整与和解制度的本质理解破产界限的基本规定熟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界定和管理人的职责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Dat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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