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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建筑设计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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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建筑设计院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技[2011]5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质量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勘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二、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3号令)、《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三、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的照片和钻探、取样的照片,高层建筑勘察文件还应附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五、在勘察报告首页,应附有由勘察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勘探、取样、测试、试验等勘察工作及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声明文件(详附件一),否则设计企业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予以审查。六、工程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详附件二),以示对勘察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七、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地勘探施工和取样、试验工作过程中,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督管理,主要检查勘察单位钻孔位置和深度是否符合勘察合同要求,检查监督现场采样和土工试验,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它勘察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八、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勘察监督的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并出具管理报告(详附件三)对勘察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说明。管理报告和旁站签证资料应一并装订在勘察文件文本之中,和勘察文件一道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和审查合格书一起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勘察报告未附录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监督单位旁站签证资料和管理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可。九、建设单位在勘察报告编制完成,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对勘察文件中是否按规定附录齐全的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和试验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十一、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审查分开进行。勘察文件应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报告(详附件四)、初审意见和答复意见及补充的勘察报告(答复意见和补充勘察报告均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后加盖审查专用章)材料应集中装订,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交设计单位使用。十二、设计单位应组织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结合勘察文件对建设场地进行踏勘,并对勘察报告中交待不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澄清要求,勘察单位应就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十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地基开挖施工及地基验槽时,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地基验槽进行监督检查时,若发现勘察文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或与工程地质情况明显不符,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工程勘察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取样、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旁站监督管理职责等,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勘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法查处。十五、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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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