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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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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按照《黑河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劳社字〔2010〕1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市新农城居保办字〔2011〕1号)要求,结合嫩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居保和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第四条嫩江县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具体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符合新农保条件参保人员为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城居保参保条件人员为本县城镇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第七条经办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第八条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地方社保局。第九条县地方社保局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也可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地方社保局。县地方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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