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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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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1106(颁布时间)19951106(实施时间)20070707(失效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号)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三章五保供养的内容第四章五保供养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管理和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保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民政所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第八条凡符合五保对象的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五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第九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第三章五保供养的内容第十条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一)供给粮油等主副食品以及燃料和零用钱等;(二)供给服装、被褥和日常生活用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免除其学杂费。第十一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供养标准应当随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而同步提高。第十二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以乡、镇为单位,实行乡筹乡管;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款物由乡、镇民政所统一管理和发放,专立帐户,专款专用。乡、镇统筹的粮食,保存有困难的,可由乡、镇粮管所免费代管。鼓励社会各界向五保对象和敬老院捐献款物。第十三条五保对象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一律免除。对从农村中招聘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免除劳务。第十四条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四章五保供养的形式第十五条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少数民族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兴办民族敬老院。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可以兴办敬老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义办敬老院,或者以其他形式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第十八条敬老院应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发展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收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的照顾。第十九条各类敬老院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文明办院,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敬老院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供养协议需要公证的,收取公证费用时应给予优惠照顾。五保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扶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第五章财产管理和处理第二十一条乡、镇敬老院的财产属农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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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