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简述*1内容提要一法律基础知识二安全生产法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ate2(一)法律的概述1、法律的定义:2、法律的基本特征3、法律主要的几种形式Date3(二)我国法律规范效力及其之间冲突解决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五章规定效力如下:1宪法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规章2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ate4(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念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征3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A《刑法》中与安全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70301生效Date5A《刑法》中与安全相关条款(1)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70301生效矿山安全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是谁?何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矿山事故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矿山“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何谓“情节严重”?Date6《刑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修改《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ate7《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ate8(2)渎职罪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Date9B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工会法》、《消防法》、《建筑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航空法》、《铁路法》、《森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070301生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070601生效等等Dat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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