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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促进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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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促进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整合部门资源,以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为基础,拓展日托及机构养老健康服务内涵,根据居民不同需求,提供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疗、养老、护理一体化的健康服务。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人力社保、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经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改革。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配1套政策和管理规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空间布局与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各项居家养服务,积极支持医疗资源进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推动实现医养护一体化。市政务信息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医养护一体化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工作,为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提供信息保障。财政、人力社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整合资源,共同做好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基本要求] 建设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应当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均衡发展,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应当立足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在享受预约转诊服务和签约服务优惠等政策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2第七条[服务类型]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分为以下类型:(一)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支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指导为主的基本型服务,重点是开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二)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为日托型老年人群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三)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护理机构内,为老年人群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第八条[家庭型服务形式] 开展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逐步建立疾病分诊机制。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与所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在签约全科医生处首诊,接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服务。前款所称服务协议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签约服务费由财政、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第九条[家庭型服务内容] 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由全市统一基本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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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