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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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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 12 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 1、附表 2)。— 1—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第八条 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 2—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 60°(附图 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 4 要求控制。第九条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附表 5)。(一)各侧面宽小于等于 25 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与其他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 18 米;点式建筑位于北侧的按第十条垂直布置进行控制。(二)面宽大于 25 米且小于等于 60 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布置时 , 与北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公式中,D 为间距(米),H 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东西向布置时,与东西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 D=13+1/4(H-24),且不小于 18 米。公式中,D 为间距(米),H 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8 米,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3 米。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面宽大于 25 米且小于等于 60 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多低层建筑山墙在北侧的,按南侧高层建筑面宽分类控制;面宽小于等于 40 米的,间距按不— 3—小于 13 米进行控制;面宽大于 40 米且小于等于 60 米的,间距按不小于公式 D=13+(M-40)计算值控制。公式中,D 为间距(米),M 为南侧高层建筑面宽(米)。其中北侧垂直布置建筑位于南侧高层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 60°(附图 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多低层建筑山墙在南侧的,间距按不小于 18 米控制;在东西侧的间距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高层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高层建筑短边在北侧的,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8 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3 米。高层建筑短边在南侧的,间距按不小于 18 米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在东西侧的,间距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附表 6)。第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对短边,南北向布置且北侧建筑短边有采光需求的,按不小于 15 米控制;南北向布置北侧建筑短边无采光需求的和东西向布置的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对多、低层建筑山墙的,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附表 7)第十二条 面宽大于 60 米的高层建筑,或有两幢和两幢以上(含已建建筑)高层建筑对第三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日照情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确定控制间距。— 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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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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