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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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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技师学校 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办、院办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二级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第三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配置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学校和企业利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实行账、款、物、印章分工管理,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算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学院(学校)财务室备案。第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1—责任。第七条 学院(学校)财务室负责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秩序、财经纪律等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并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和建档管理。第八条 校办企业应在生产经营中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内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及企业在经营中用自筹资金购置、取得的所有资产。第九条 校办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学校投入及企业自筹资金购入、接受捐赠、租入等)应当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报增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第十条 校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参照相近行业,由企业计算确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学院(学校)财务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对外出借、出租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净值以及报废清理的净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2—需列明清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室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对各种存货进行清理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及时进行处理,需报废额 5000 元以上的要列明清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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