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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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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日,骆某与万县市移民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590元的价格购买二公司位于观音岩万安南路的商用住房一套,。骆某将该房屋赠与其子骆明某作结婚之用。不久,骆明某得知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房屋差面积,且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骆明某与二公司协商不成,遂向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28日,万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售房中应该知道售给原告的房屋面积及商品房的计算标准,方法,而将面积不足的房屋按全面积销售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对判处双倍赔偿“感到不可思议”,已于8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代理人对判决表示欣慰的同时也感到有些遗憾。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在这起商品房销售欺诈案中,原告诉求得是整个房价的赔偿,,而法院只判处了商品房差面积的赔偿。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自从“王海现象”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已经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渐觉醒,不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宣战,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请求赔偿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会很高,大多是日常消费品,而本案所涉及的商品却是价值数万元的商品房。那末,面对诸如此类的大额甚至巨额商品的双倍赔偿要求,法官该如何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还适不适用,如何适用?
双倍赔偿的实质是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法学界一般认为,“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n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美国则是1784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目前惩罚性赔偿已经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理和判例所接纳,对现行侵权法、合同法等法律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且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判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批评之声不断,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已渐渐为人们所接受。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大量运用是20世纪以来,随着大公司和大企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尤其是近20年来,惩罚性赔偿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赔偿数额的惊人攀升。在美国,一桩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案子有可能被认定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巨额赔偿金,这其中绝大部分是惩罚性质的。西班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消费者保护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具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性质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利益保护法”中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50万比塞塔获5倍于有关产品、服务价值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处以1亿比赛塔获10倍于有关产品、服务价值的罚款,并且可以没收财物,直至关闭有关公司和工厂,在产品责任的赔偿限额上,最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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