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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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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doc:..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武玉利等三人共同预备抢劫案「案情」被告人武玉利,化名刘亚军,男,25岁,陕西省口水县城郊乡吃台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成亮,男,20岁,河南省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H被逮捕。被告人李XX,男,17岁,河南省西峡县丁河乡上店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H被逮捕。1996年初,被告人武玉利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王成亮商量“找个机会发人财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李XX参一与作案。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冇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武玉利和李XX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王成亮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下午,武、李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当晚,王成亮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审判」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玉利、王成亮、李XX以非法占有为冃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集体财产,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为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武玉利在本案中起纽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土成亮、李XX是从犯,口J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疋,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玉利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土成亮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我的看法: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预备案。武、王、李三人为了达到抢劫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的L!的,准备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后因被公安人员发觉,抢劫信用站、储金会的犯罪行为才没有着手实丿范。本案中武、王、李三人在客观上虽耒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他们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①武、土、李三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他们把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站、储金会作为犯罪对彖,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所有权。这种主观故意一旦付诸实现,集体财产将会受到重大损失。②武、王、李三人客观上实施了严垂威胁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预备行为,表现在: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犯罪计划;准备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T具;准备在抢劫时川刀子逼人或把人打乔;察看了地形,选择了退路;他们作案选择地点是三省结合部,若一旦作案得逞,社会影响较人。可见,武、王、李三人,主观上具有抢劫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U构成严重威胁,完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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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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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