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论控辩平衡与刑事辩护的制度的完善摘要: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平衡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平衡到不平衡,再由不平衡向终极意义上完全平衡转化的艰难历程。当刑事诉讼控辩双方陆续出现在历史舞台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场权力与权利的角力:如何实现控辩平衡,保障人权,实现正义?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审判的永恒话题,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实现控辩平衡,对于保障人权,实现法的价值,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衡。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明确保障了辩护律师的一些权利,对于矫正刑事审判中控辩的失衡,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关键词:刑事诉讼控辩平衡失衡对策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必然引致社会规范的发展演进,而在无数种社会规范演进中,法律文化往往有着最后共同的归宿,即用法律制度凝聚和表达法律的进步与文明。①从奴隶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到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再到近现代社会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刑事辩护制度的进化历程伴随着民主、人权理念的发展和普及,藉此推动着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进化和臻于完善,进而促进控辩双方由形式平衡向实质平衡的转化。控辩平等对抗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集中体现。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未真正的实现控辩的平衡。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权保障观念的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当实现真正的控辩平衡。对抗制诉讼是查明真相的最理想方式,裁判者必须通过坚持某种程序或确认某些权利来确保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本文拟对我国实现控辩平衡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控辩平衡的主要内涵如果说刑事诉讼是一种称量活动,那么法官就如一架无限接近精确的天平,控辩双方分别处于天平两端的托盘中,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正当的行使对犯罪的抗诉权,被指控人正当地行使辩护权,两者平等的对抗,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保持中立,居中平等的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最终发现事实真相,现实诉讼正义。健全与成熟的辩护制度、平衡的控辩关系,是公民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武器,是每一个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伞,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直接体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坚实基石,任何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都必须以此为基础,依此衡量改革的方向正确与否。笔者认为,控辩平衡应该至少包涵一下内容:(一)平衡武装——控辩平衡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是一场进攻和防守的竞技,交手双方应该拥有均等的攻击手段和防守工具,而平衡武装就是指在立法层面上赋予控辩双方平衡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最早使用“武装平衡”一词的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认为,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平衡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procedaraqulity)一般可称为平衡武装,这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在要素。[1]其后,1972年国际刑法学大会首次以“平衡武装”为题对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在,“控辩平衡”一词已被广泛用来描述控辩双方之间对等的程序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武装是从立法上对控辩双方的权力以及权力的配置层面而言的,它要求在立法上赋予控辩双方平衡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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