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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名称管理规定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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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名称管理规定案文登市某某工艺品厂印章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案文登市工商局供稿一、基本案情当事人:文登市某某工艺品厂,经营范围及方式:刺绣、抽纱工艺品加工;成立日期:2001年3月21日。2006年4月28日当事人到文登市工商局接受2005年度企业年检,监管人员发现,李某提交的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的企业印章名称是“文登某某工艺品厂”,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为“文登市某某工艺品厂”,印章上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李某声称:单位以前的印章丢失了,这个印章是老板自己到地摊上刻制的,当时没有注意刻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同,开具发票什么的一直都这么用,也没有人提出疑问。二、争议焦点办案人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违反的是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印章丢失,为了方便,私自刻制公章并加盖到年检材料上,其目的为了欺骗登记机关,通过企业年度检验,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案件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不一致的企业名称,属于企业名称管理范畴,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法规规范、查处。三、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经查,当事人使用私自刻制的公章,加盖到年检材料上,提交与登记核准企业名称不符的年检材料。当事人印章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属违章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五千元。四、案件评析一个案件,首先要确定违法行为的管辖,从表面上看,本案的管辖争议在公章的刻制与使用上。公章的刻制与备案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年检材料中使用了与登记名称不符的印章,其行为属于印章的使用问题,而至于印章的来源,年检人员在企业年检时并不审查。因此,本案主要从当事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入手进行审查和认定,与公章的刻制、备案监管没有关系。就本案而言,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与提交虚假材料案件骗取通过企业年检,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违法主体不同,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行为的违法主体是企业本身,主观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而提交虚假材料案件骗取通过企业年检的违法主体是年检申请人,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行为,主观上应当属于故意。其次,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前者行为侵犯的是已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违反的是企业名称管理制度;后者属于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的是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本案中年检材料上的印章的确是虚假的,似乎已构成了“虚假材料”,但如果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通过年检案件,最主要的是当事人主观意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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