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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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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付款凭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使用 38g 防伪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第八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指定企业印制。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九条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第十条 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一)购票申请;(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第十二条 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第十五条 向农业生产者单位收购农产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的现金支付标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对收购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外购、加工后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第十七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内使用。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可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或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第十九条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五章 发票的抵扣第二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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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iqiuren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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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