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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公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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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丰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百千”造绿工程建设,努力提高我镇森林覆盖率,改善村、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我镇平原造林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江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村民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林业政策,遵守有关防护公约,坚决制止破坏森林的歪风,提倡“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二、自觉保护本村范围内的国有、集体的古木、古树及各种林木。对盗伐竹林的行为,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要在经济上处以重罚,对偷挖冬笋、毛竹的也将处以罚款。具体按林业政策法规进行处罚。三、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防火期间,未经批准,严禁林区野外用火。一旦发生火警,村民有义务组织扑救。四、,实行合理的抚育采伐,保留足够的优势树种。五、依法采伐,禁止在幼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严禁在平原造林林地、水渠、公路两旁放牧,违者每次罚款50元。毁坏树木10株以上罚款500元。严禁偷盗毁坏树木行为,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村民给予奖励,对破坏山林、报复和殴打护林人员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和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公约自实施日起,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丰城市丽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0日皇冠镇河心堡村护林公约第一条;为切实管好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在股份制森林内,严禁个人进入进行采伐、挖药和采摘野生植物,严禁进入林区猎杀野生动物。对擅自进入林区挖药,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对已有林产品收入的,按产品价值的1倍处以罚金。对私自采伐或偷盗者,不论树木大小,每根罚款100元。第三条;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发现野外用火的人和事,不论是谁,坚决做好“见烟就查、见火重罚”。对有以下行为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罚款。(一)严禁烧田坎草和在野外烧稻草;(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四)严禁野炊、烤火、玩火;(五)严禁烧荒开垦,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第四条;一旦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森林火警,村组干部和村专职巡山护林员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村委会,并依程序上报乡(镇)政府,不得迟报、瞒报。第五条;老人﹑小孩(16周岁以下)﹑痴﹑呆﹑傻“五类人”玩火、失火,由监护人负责。第六条;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于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赔偿受损农户经济损失或限期造好林。第七条;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赔偿 受损农户经济损失或限期造好林。第八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全体村、组干部、群众必须无条件听从村委会指挥。(一)村干部必须在5分钟内着装聚集,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二)村上青壮劳力,在接到扑火任务后在20分钟内带好镰刀或***等工具赶赴现场,听从现场指挥调度,积极参与扑火;第九条;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在扑灭山火后,乡、村组干部及村专职巡山护林员必须组织足够的劳力在山场看守余火四个小时以上,严防死灰复燃。第十条;实行严格的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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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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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