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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业培训讲解.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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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986年7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第16条12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劳动合同法》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了第1次审议。2006年4月20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全国意见收集工作。2006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7年4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2007年6月28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立法目的之变化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的变动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用本法。*制定8类规章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7-28条订立时间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订立时的告知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禁止担保\扣押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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