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对拟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条件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方可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确定。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施工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第四条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开发部编制资格审查要求和说明(二)施工单位编制并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三)公司各部门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四)市场开发部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并备案。第五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历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注明自有设备或租赁设备;(七)初步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环保等内容;(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九)分包情况(若有);(十)联合体情况(若有);(十一)目前正在承担的项目情况;第六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由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七条施工单位申请资格审查时,若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第八条市场开发部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3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备案。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市场开发部可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施工单位进行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场开发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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