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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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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428(颁布时间)19930428(实施时间)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系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市区、县(市)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国有农场。第四条城市规划区依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图则,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献,并报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的批准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的,须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或审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县(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城市土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三)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绘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法规、规章。负责城市政府交办的城市各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五)查处有关城市规划的违法案件。第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各有关管理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第九条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条按城市规划确定改造的城市旧区,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成片建设,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没有改造规划的城市旧区不准搞新的建设。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出项目初步选址建议书,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选址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做进一步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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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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