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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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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驱动战略发展,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进高新区发展成为承载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方法(试行)》(浙科发高〔〕号)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省政府同意创建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区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三条评价坚持导向性原则,充分体现高新区转型升级的内涵、任务和目标要求;坚持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解释,确保数据统计、组织评价等规范合理;坚持合理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保证评价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个二级指标。第五条评价指标总分数为分,其中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的分数分别为、、、。各一级指标分数分解至二级指标。第六条统计事项说明(一)统计范围。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同意的高新区规划区域范围。(二)指标时限。时期指标为当年发生数,时点指标为当年期末数。(三)数据来源。评价数据来源于高新区上报企业库、综合年报、企业年报和有关部门相关统计等。(四)责任制度。各高新区管委会对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评价相关资料的,将视情节扣减一定分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其他说明。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高新区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第三方应是对全省高新区发展熟悉并具备相应统计和评价分析能力的机构。第八条评价程序和要求(一)上报数据。各高新区按统计制度要求,将综合年报数据、企业年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第三方。(二)审核评价。统计数据由第三方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指标分值根据审核后的高新区综合年报数据、企业年报数据和有关部门相关数据,按照评价方法计算所得。(三)形成报告。第三方按高新区得分进行综合排序,并结合高新区发展情况形成年度高新区评价发展报告。(四)公布结果。评价结果和发展报告经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分)经费支出占高新区生产总值比重综合报表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综合报表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综合报表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分)高新区技工贸总收入综合报表单位土地产出强度综合报表高新区前三大主导产业总产值占比综合报表高新区工业增加值率综合报表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比重综合报表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综合报表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园区企业库上市企业(含新三板、境外上市)(分)引进国千、(分)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综合报表全员劳动生产率综合报表当年新增从业人员综合报表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企业报表营业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企业报表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综合报表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综合报表创新券实际利用数综合报表附件浙江省高新区评价指标解释经费支出占高新区生产总值比重。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整个高新区企业、大学和机构用于开展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高新区生产总值指报告期内高新区全口径地区生产总值。反映高新区对研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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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多多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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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