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按投资对象划分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按其发行者划分政府债券(政府)公司债券(工商企业)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按还本付息方式划分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分期还本付息债券有关利息的说明Ⅰ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具体情况说明分期付息债券价款中包含的发行日至购买日前的一个付息日止尚未领取的利息。■举例(假设购入三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每年付息一次)●●●●★Ⅱ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利息■具体情况说明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价款中包含的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举例一(假设购入三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将其出售。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某企业在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总账明细账取得时的会计分录: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款项)注:“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只反映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中不仅反映折溢价还包括佣金、手续费等。初始确认金融与面值的差额,也可能在贷方20×5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500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交易费用)为528000元。其账务处理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乙公司债券(成本) 500000——乙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8000贷:银行存款 528000例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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