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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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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文件重医大〔2012〕71号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新政策,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对2008年制定的《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重医大学[200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2012年5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生困难认定办法抄送:校领导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23日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七年制6、7年级学生及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期间的学****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八条  各院(系)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比例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根据贫困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比例为2:5:3,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殊困难者占20%、困难者占50%、一般困难者占30%。认定过程中,主要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参考标准如下: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政府当年执行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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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