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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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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签发、注销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办、发放等工作。第二章《居住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到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事务和信息,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六条(《居住证》的种类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申请办理不同种类的《居住证》:(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但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第七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八条(有效期《居住证》有效期为1至5年。第三章《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九条(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臵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评分。经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居住证》C证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累积分值,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转办《居住证》A证。第十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第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公布《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适时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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