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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规范.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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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健康发展,推动个人住房信息化工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指通过采集各设区城市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的个人住房信息,实现各设区城市间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个人住房信息查询和相关统计分析服务的信息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各设区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监控。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条住建部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检查和协调城市接入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六条接入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城市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运行、监视所属城市信息系统;组织所属城市信息汇集和信息利用;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城市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第三章网络接入第七条各级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第八条新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报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审批,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第九条城市接入点对信息系统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部信息中心审批。第十条加强对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网络,保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第四章网络服务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是指利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第十二条各级系统管理部门要为个人住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个人住房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第十三条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第五章网络安全第十四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各级系统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住建部信息中心。第十六条各级系统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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