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反垄断法一、垄断行为的分类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购)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批垄断工作。二、垄断协议,是指排队、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第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P175(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遇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P18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开。上述一至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何为市场支配地位?P178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179有下旬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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