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以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
王光宇
【专题名称】体制改革
【专题号】MF1
【复印期号】2011年09期
【原文出处】《中央财经大学学报》(京)2011年3期第38~43页
【作者简介】王光宇,男,贵州人,经济学博士,北京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金融监管,北京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2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3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逻辑和理念特征,揭示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认为我国应从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体制改革,优化金融创新活动监管,将消费者利益保护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等方面入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关键词】全球金融危机/多德—弗兰克法案/泛欧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在反思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相继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一轮大规模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逐次展开。例如,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格得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世界另一大经济体的欧盟也于2010年9月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思想和理念在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本文将在研究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主要逻辑的基础上,揭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和发展脉络,为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一、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理念和脉络
从某种程度上说,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先锋,厘清两国改革的主要理念和脉络,有助于掌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内核。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以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为核心,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综合来看,这两个法案采取了以下监管思路:
,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全面加强金融风险监控
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主要的位置。如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美国将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内阁主要成员组成,同时补充并加强了美联储的作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以前更多更严。如赋予该机构的权限包括: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认定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以及向美联储建议对该类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资本、杠杆及其他规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中,明确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美联储在获得三分之二投票后,有权分拆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与此同时,在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欧盟也将设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监测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措施。实际上泛欧金融监管新政的核心,在于负责宏观审慎性监督的欧洲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重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的总体水平,抑制泡沫出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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