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管理制度规范
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
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号年月日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我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
定》的精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建立的一种考核制度,井
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已在首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予以认可。但
最近有个别地区在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不再承认中小学教师专业合
格证书。经人事部同意,鉴于中小学教师是经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后颁发的
专业合格证书,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人职发号)中所指的“专业证书”不包括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
书,因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教师,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
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
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的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
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
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
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
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
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
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
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
育,担任初级班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
成绩。
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
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
成绩。
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
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承担和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
成绩。
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
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
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
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
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
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
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
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
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
作。
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
作。
第十一条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
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
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
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
效果好。
第十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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