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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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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五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第七条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重大异议或者经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四)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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