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概念的法律思考 【作者】王妍【作者简介】王妍(1964-),女,河北乐亭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商法研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内容提要】在我国,私营企业是相对于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的,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它在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等方面与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有所不同,这种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应当平等,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的做法应当摒弃。在某些方面,应淡化所有制,强化所有权。【关键词】私营企业/市场经济/所有制现实社会中的私营企业,对我们来讲,已经不再陌生,它在经济生活中似乎也越来越活跃、越来越重要。但是,每每提起私营企业这一概念,我们总能感觉到它包含的东西太多、太沉重。一、关于私营企业概念的思考目前,我国调整私营企业的主要法律规范是1988年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私营企业,即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调整和规范私营企业起了相当大的积极意义。但是,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199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以及1999年8月30日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均以更细致的规定涵盖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立法机关并没有将其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这一尴尬处境绝不仅仅是立法进程中立法内容在结构上或形式上的调整,而有其深刻的寓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最早提出私营企业概念的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三十条规定:"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植发展。"为了贯彻这一基本方针,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是,不久就被并入公有制经济中,私营企业基本上不再存在。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单一的经济成分被多种所有制成分所代替,国务院1988年又通过了新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立法上重新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概念。但是,对于私营企业这一概念,由于其所依托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较为特殊,因此,使我们常常能够感受到另一番含义。第一,私营企业是相对于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的一个***概念。私营企业是相对于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的,没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就无所谓私营企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是经济成分中的主流,而私营企业仅仅是补充。这种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地位和权利的不同,决定了私营企业的***属性,决定了私营企业只能在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缝隙中生存。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只有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才能进行公平竞争。否则,有悖市场经济的基本性质。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私营企业仍然处于不被重视和受歧视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企业的身份如何、所有制如何,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而将私营企业作为***是与市场经济完全相悖的。第二,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企业分类标准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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