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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督重点丰富监督方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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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督重点丰富监督方式延长监督链条增强监督实效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周维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六年半了,我州通过六年多的实践,总的来讲效果是好的,但仍存在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方式太单一,监督链条不长,监督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法,增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推动“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开展,我认为只有突出监督重点、丰富监督方式、延长监督链条方能增强监督实效。一、 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最基本的、最普遍的、最常用的监督方式。因此,如何确定监督内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我认为,监督内容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关键是要突出监督重点,真正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纳入常委会的监督计划和监督范围。每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少而精。这样既有利于常委会组***员集中精力深入调研并听取和审议好报告,又有利于“一府两院”认真拟定工作报告并办理好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更有利于提高办理质量和监督实效。如果议题太多,不但常委会自身的精力顾不过来,“一府两院”也会产生抵触情绪和消极态度并应付了之,最终监督的效果也不会好,相关工作也难以有效推动。二、 要丰富监督方式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除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等监督方式外,还明确规定了专题询问、质询,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对撤职案进行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但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目前采用的监督方式都还比较单一,诸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均未采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也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发挥,更影响了“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有力推动。因此,我认为,应该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丰富监督方式,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对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只要确实需要、确实必要就采用,既不要回避,也不要绕着走。只有这样,监督的力度才会加大,监督的效果才会增强。三、 要延长监督链条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还比较简单,监督的链条还比较短,一般都是大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联组审议,相关工委草拟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审议意见,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印发“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个监督程序和监督的任务在形式上就已经结束了。至于“一府两院”是否真正按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办理的情况总体怎么样,效果好不好则无人问津。这种监督方式,“一府两院”在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时,基本上都是文来文往,“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过程常委会机关没有人跟踪督办,没有人跟踪问效,更没有人检查落实。因此,我认为,要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应该进一步延长监督链条,完善监督程序。并按照以下机制和程序展开监督工作。(一)向“一府两院”发出听取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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