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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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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人社字〔2011〕85号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与失业实名制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及管理机构(一)发放范围1、2011年9月1日后新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劳动者;2、在青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6个月以上),2011年9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3、2011年9月1日前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城乡劳动者;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5、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本市城乡劳动者;6、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含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下同)。外国人来青岛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发放管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办理业务。市及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情况。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对下列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新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报有关资料。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向申领人说明原因,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申领人补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3-信息系统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照片骑封处加盖钢印,同时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公章),发放给申领人。4、新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失业人员登记表》、《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二)已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按照“随用随办、不用不换”的原则,由持证人凭《失业证》或《求职证》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原发证机构对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修正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4-1、对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申领;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持证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已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登记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领。2、换发机构对其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困难群体认定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信息审核、确认、修改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应转记《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及已享受政策情况等信息。3、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原《失业证》或《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收回作废。(四)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1、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毕业的,毕业年度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为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在青岛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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