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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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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肥政办发〔2007〕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十二月日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肥政发〔2007〕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事业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筹资标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成年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二)对一般成年和未成年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16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年按人均24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每年按人均90元给予补助。(三)有条件的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登记缴费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受城区户籍所在地限制,持有关证件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社区居委会审定的缴费数额,到指定银行营业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单交存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经核准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备案。第六条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生),持有关证件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学校要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数据软盘,连同有关证件表册、银行出具的缴款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审核确认。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等收缴单位,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有关证件,严格掌握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纳入参保范围,属于低保、重残人员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审定其缴费标准。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审核,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重残人员标准的,责成收缴单位予以纠正。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第九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当年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中断缴费的,重新参保时必须补齐欠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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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