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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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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一、庭审前准备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二、参与庭审阶段时间:2013年5月23日上午9点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审判员:XX书记员:XX原告:姜敏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情简介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二)、庭审过程1、庭前准备2、宣布开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法庭调查(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被告辩称:(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4、法庭辩论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议,而其到期未履行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推举一名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被告对证人甲的证言不认可,甲自己称当时投票选举新任董事时是投了弃权票,而后却又在决议上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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