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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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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 行政许可;(二) 行政处罚;(三) 行政强制;(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五) 政府性基金;(六) 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或者其工作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第九条提请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三)征求意见材料;(四)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采取的主要措施、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建议等内容。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后,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三) 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四) 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程序;(五) 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大、复杂规范性文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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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