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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中“v+的+n”+结构的歧义现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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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中“V+的+N”结构的歧义现象引言“V+的+N”是一种由动词作定语的组合式偏正结构。组合式偏正结构是相对粘合式偏正结构而言的。根据朱德熙先生的解释,粘合式偏正结构是指“名词、区别词和性质形容词直接(即不带“的”)作定语的格式”[1],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定—中”偏正结构属于组合式偏正结构,例如:[1]石头桌子[2]石头的桌子例[1]是由名词“石头”直接加名词“桌子”(中间没有“的”)而形成粘合式偏正短语,例[2]是由名词“石头”加上“的”再加名词“桌子”形成组合式偏正短语。“V+的+N”这种组合式偏正结构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易产生歧义。例如:[1]通知的人[2]采购的人例[1]有歧义:“人”既可以指发出通知这一动作的人,又可以指被通知的对象,那就是说“通知的人”这种偏正结构包含着两种语义结构关系:“施事+动作”的关系和“受事+动作”的关系。例[2]没有歧义,它只包含着一种语义结构关系即“施事+动作”的关系。本文就这一现象在语义平面上作一个比较粗浅的探讨。本文“V+的+N”结构中的“V”代表动词,“N”代表名词(不包括时间词、处所词,更不包括代词和数量词)。一、“V+的+N”结构的歧义因素“V+的+N”这种结构产生的歧义是由句法平面的语义关系的不同而引起的,产生这种歧义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动词的性质和名词的性质。(一)动词在语义平面上,我们根据汉语动词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所联系的名词性成分(这种名词性成分我们称之为动元)的数目,我们可以将动词分成单价动词、双价动词、三价动词。[2]、一元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一个动元的动词,我们把这类动词记作V1。例如“小明咳嗽了”、“小王醉了”中的“咳嗽”、“醉”联系着一个强制性的成分,即施事成分,所以“咳嗽”、“醉”是单价动词。又如:病、变、醒、哑、倒塌、游泳、爆炸、休息、呻吟、打鼾、徘徊、彷徨、失眠、发愣等等都是。这类动词如能形成“V+的+N”格式的偏正短语,不管后面的名词如何,都不会出现歧义现象。例如:[1]病的人[2]打鼾的动物[3]变的结果这些例子中,[1]、[2]中的N是具体名词,[3]中的N是抽象名词,在一般情况下,它们都没有歧义。、二元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两个动元的动词。我们记作V2。例如“他读书”、“我们参观画展”中的“读”、“参观”联系着两个强制性的句法成分,即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所以“读”、“参观”是二价动词。二价动词有两种类:一类是及物动词,我们记作V2a;一类是不及物动词,我们记作V2b。对于V2a类动词来说,它们联系的两个动元很明显是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如:“猫咬老鼠”中的“咬”联系着施事“猫”和受事“老鼠”。这类动词在汉语动词中所占比例较大,如拜、帮、看、说、讲、抄、写、画、演、洗、讨论、调查、研究、分析、处理、安排、指挥、准备、承认、批评等等。一般说来,二价动词属于自主性动词。[3]这类动词形成“V+的+N”的结构,是产生歧义的主要原因所在。例如:[1]看的人[2]笑的人[3]发现的人[4]咬的狗[5]调查的学生[6]反对的老师上述这些例子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都有歧义。但此类短语中也有少数例外,例如:“发明的人”中,“人”不可能作为发明的对象。对于V2b类动词来说,它联系的两个动元是施事和与事。例如“我为他效劳”,“我”是施事,“他”是与事。这类动词构成“V+的+N”结构,也可能产生歧义现象,例如:“效劳的人”,“人”既可以是施事,也可以是与事。、三向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三个动元的动词,我们记作V3。它和三个动元一起才能构成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这三个动元一般是施事成分、受事成分、与事成分。如“我送他一本书”中的“送”是三价动词,“我”是施事,“他”是与事,“一本书”是受事。又如“她借我一辆自行车”、“姐姐给我一件衣服”、“哥哥吩咐我一项任务”中的“借”、“给”、“吩咐”也是三价动词。类似的还有卖、寄、介绍、分配、推荐、还、赠、称、叫等。三价动词进入其相应的句式结构之中,一般不会出现歧义现象。但也有例外,如“他借我一辆自行车”,也可以指“他向我借一辆自行车”。这类动词构成“V+的+N”的结构,在没有语境限制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歧义现象。例如:[1]给的人[2]送的人[3]推荐的人[4]分配的人这几个“V+的+N”短语在没有具体语境限制的情况下,都不只一种理解,它们所指的对象与动词既可以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也可以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还可以是与事与动作的关系。如“给的人”中的“人”既可以是施事,也可以是受事,还可以是与事。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能造成“V+的+N”结构的歧义的动词主要指二价动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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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