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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及对应措施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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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即通常所说的“一行三会”)和审计署等机构。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从分业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进行日常监管,审计署则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三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及“一行三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日益显现,对现行监管体系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尽快明确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并以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审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一、金融审计的目标和定位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日渐暴露出出其局限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呈现出跨部门、跨行业等特点,仅靠某一个监管部门已无法有效监管。而尽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建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该机制是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临时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重点更侧重于部门部门协调,一旦部门之间对某些政策或业务产生利益纠葛,很容易导致协调拖延推诿,难以及时形成对各方面都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而审计机关因为其处于超然的地位,无论是与金融机构还是金融监管部门均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更能够从中立的立场对上述单位进行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同时,相关法律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也保证了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评价能够被各方所接受。根据审计法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审计署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一行三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或法定代表人)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换而言之,金融审计依法履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最终监督权。 。明确了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定位,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其目标。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计则是通过审计工作促进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目标。二、根据目标和定位,适时转换审计工作重点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的体会,由于国家金融审计与其他金融监督部门由于缺乏相互间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使得这些部门常常利用其各自享有的行政监督权各行其事,进行短期应景运动式的检查,甚至是审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对同一家单位开展性质相同的检查,这必然造成“群龙治水”的局面。例如:2010年国家对楼市开展调控以来,审计、银监等监管部门几乎同时将商业银行贯彻落实调控政策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出现审计组和银监局检查组在被审单位相邻办公,甚至两个检查组对同一笔贷款档案进行相同目的检查的情况。重复监管必然造成“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并存,不仅没有触及金融企业不完善的治理结构,反而影响金融企业内部正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对金融监管理念的扭曲、监管效率的低下和监管资源的损失浪费。根据审计法及《规定》,审计署负有对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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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