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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处罚依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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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处罚依据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注:小麦质量要求等级容重(g/L)不完善粒杂质水份%色泽、气味总量其中:矿物质1≥790≤≤≤≤≥7703≥750≤≥7305≥710≤<710。。。。。注:“。。。。。”为不要求。       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实行)》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1、第22条第1款“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水份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硬度仪、检验员资格证。处罚:1暂停收购。2个体罚款5000-10000元。3单位罚款50000-200000元。2、第22条第2款“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质量严重超标,水份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①暂停收购。②,个体罚款1000-5000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罚5000-10000元。(注:%)③,个体罚1000-5000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5000-10000元。3、第22条第4款“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①取消收购资格。4、第22条第5款“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注:仓房条件――上不漏,下不潮,既能通风,又能密闭;仓房和器材清扫消毒。)处罚:①责令改正、予以警告。②罚款10000-50000元。③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第22条第6款“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并弄虚作假的。”处罚:①警告。②个体罚款2000-10000元,单位罚款罚款30000-50000元。(要求有检验相关的仪器)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具体处罚标准:1、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查实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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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