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2003-10-159:45: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3(1991年4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其所辖范围的医疗器械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生命支持,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布、调整。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协作配套条件以及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规程; (四)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 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分类管理规定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生产准许证》后,方准予生产。 企业生产第三类医药器械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准许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药管理机构核发。 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的验收通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验收通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验收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生产准许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 第十一条 《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更换,逾期不换的,原证即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的医药器械产品施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施行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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