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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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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页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当今世界正从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作为典型知识产品的计算机软件,在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软件产业正在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以及对国计民生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并且成为引人注目的经济增长点。软件产业的规模和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软件业自80年代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9年,中国软件销售额从46亿元增长到176亿元。近几年来,中国软件产业的增长速度年平均都在20%以上。但与软件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环境还存在差距,我国软件产业的规模仅为美国的06%,软件产品的出口量仅为印度的1/20,国内市场份额的2/3还在外商手中。而且,令形势更为严峻的是,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软件业也面临着日益猖獗的盗版冲击。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对国内近80家软件开发和经销企业进行的调研结果,除一些外向型和系统集成型软件企业外,各软件企业均受到盗版问题直接影响,“软件盗版”被被访企业列为制约国内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之首(260%),严重性甚至超过了“缺乏资金投入”(196%)和“法律和产业环境不完善”(152%)等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一个公认的结论是,中国软件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盗版。对于包括软件盗版在内的侵犯版权行为,世界各国均普遍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不仅规定民事和行政责任,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自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并且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特别是在97新修订《刑法》分则中设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专门罪名。按照其内容,犯罪人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可以说,对于软件盗版侵权行为,我国已经建立其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但在实践中,软件盗版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很多软件的盗版率高达96%,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构成了相当大的危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也无意对作为社会问题的软件盗版提出全面的防治对策,仅就刑法在遏制软件盗版中的作用进行集中分析。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体现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最激烈的矛盾冲突,与民事或者行政制裁有着根本的区别。历史上,对于版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民事行政手段到刑罚手段的过程,这从一个角度体现出传统的民事、行政保护手段已经不足以遏止愈演愈烈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刑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成为必需。这一点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在第6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当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但在页眉...页脚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国家在刑法中对于包括计算机软件盗版在内的犯罪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许多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却仅按照民事或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刑法有关条文几乎成为空文,完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里有几组数字,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说明: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软件登记受理数量1998年为997件,1999年为1577件,2000年为3383件;全国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受理著作权案件1998年为1208件,1999年1616件,2000年为2457件;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著作权民事案件1998年为572件,1999年为750件,2000年为963件;全国各级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1998年为19件,1999年为9件,2000年上半年为2件。可见,近些年来,无论是软件登记部门还是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亦或是民事审判部门受理的包括软件在内著作权案件均呈上升趋势,惟独著作权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这是偶然的巧合?是我国的著作权犯罪案件确实不多?还是我们的刑法对著作权犯罪案件没有发挥应起的作用?至于软件著作权,直到1999年6月16日国内才出现了首例对软件盗版行为处以刑罚的案件。这也是笔者迄今为止所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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